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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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2段421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2段421號之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救護車勞務服務委外是本家重要服務住民核心任務,為確保投標廠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2段421號(文書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民間救護車機構開業執照。
2、預算上限為新台幣90萬6,800元整(本案為開口契約,「保留
決標方式」,單價決標法決標(且廠商所報之各項次單價不可
高於機關公告之單價預算),並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之最
低標決定得標廠商,考量未來實際之不確定性,本案以可供運
用之經費預算金額為上限,且預估數量並非為實作數,廠商不
得據以要求招標機關提供件數應達該數量,另實作數量得超過
原預估數量,每月以每項決標單價及實際派車數量核實驗收付
款)。
3、請注意:本案是以「保留決標方式」辦理招標程序。『契約有
效期間內,如115年度未獲上級機關預算核准或有調整金額
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或變更部分或全部契
約,廠商不得異議或要求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害
賠償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本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