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
|---|---|
| 機關代碼 | 3.31.8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其他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31.88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520彰化縣 田中鎮 中南路2段421號 |
| 聯絡人 | 張泰琪 |
| 聯絡電話 | (04) 8747647 #154 |
| 傳真號碼 | (04) 8760613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13/12/03 11:00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2-1107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彰化縣-田中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61787608 |
| 廠商名稱 | 永力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其他:廠商地址 | 403 臺中市 西區 忠誠里忠義街27號 |
| 其他:廠商電話 | (04) 23148850 |
| 其他:決標金額 | 15,111,000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4/01/01 - 114/12/31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114年護理人員勞務委外採購案-後續擴充第1年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永力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5,111,000元 |
| 其他:底價金額 | 15,111,000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5,111,000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3/12/03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3/12/17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2-1107-1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15,111,000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31.88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議價部份: 1、後續擴充採購金額:新台幣15,111,000元整(本案為查核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採購): (1)114年委外護理51,000元/每人月薪,分年計畫人數共23人,12個月份,小計新台幣14,076,000元整。 (2)114年委外護理30,000元/每人年終,分年計畫人數共23人,1.5個月份,小計新台幣1,035,000元整。 2、綜上計算共計新台幣15,111,000元整。 二、議約部份: 1、114年委外護理人員薪資38,500元,投保薪資依勞基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調整為40.100級距。 2、另兼任管理代表投保薪資依勞基法投保調整為42,000級距。 3、附表3、附表3-1委外護理平時每月考核表,更換為委外護理平時每月抽查表。 4、護理人員專業責任險,投保自當日報到時間開始算起,如逾時投保廠商每次應罰款新台幣1千元。 三、餘依原契約書規定履約執行。 廠商未提供榮家足額委外護理人力,除有足夠事實堪以證明不可歸咎於廠商之事由外,不足額人數每日繳納罰金(每人每日罰款新臺幣五百元),至提供足額人力為止。廠商未能提供足額委外護理人員,自實際短缺日起,承商應運用各式招募方式立即辦理(並檢附招募佐證資料至少四種),惟廠商因招募後限於就業市場現況人力,實屬缺乏、暫無法覓得人力時,且廠商已盡力並提出前述徵人啟事等資料,並與用人機關以書面或其他有效溝通方式溝通佐證與達成協議者,不歸咎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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