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說明
壹、議價部份:
一、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為新台幣427,690元。本案適用「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1項」(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辦理。
二、 依據輔導會114年6月27日輔醫字第1140044688號函通知,修正「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及契約範本」,依函內說明自114年7月1日起,委外照服員每人每月價金(含照服員基礎薪資、廠商費用、營業稅等,價金結構表),榮家由新臺幣(以下同)4萬979元(本家第4次契變後為41,099元)調整為4萬3,350元,並依勞動部核定得標廠商職災費率,核實支付法定支出費用。
三、 契約月薪總差額新台幣427,690元。(計算式=原約契約人數為190人*每人每月差額*2,251元(每人每月新範本價金43,350元-每人每月原契約價金41,099元=每人每月薪資差額2,251元)*1個月(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四、 備註: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每人每月價金結構:照服員費用(基礎薪資及加給津貼)由3萬1,500元調整為3萬3,000元(增加1,500元)。「加給及津貼費用應全數運用於照服員」。
五、 履約期限:本契約自114年7月1日生效,迄至114年07月31日契約期滿止,如有後續擴充之契約仍類推比照適用之(114年8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
貳、議約部份:(依「輔導會114年6月27日輔醫字第1140044688號函文-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及契約範本」修正案辦理)
一、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
(一) 第4點第1款: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將體格檢查醫院修正為「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 第4點第5款:照服員之具體不良事蹟或撤換之判定,係依本作業規範附件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及限制事項」規定。
(三) 第7點第1款第5日:增加管理人員之費用,明定由機關依照服員薪資採定額支付(不含年終獎金)。
(四) 第7點第15款:為因應新興傳染病,律定各機構遇傳染病事件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 第8點第7款:改善職場環境,除性騷擾外,增列「職場不法侵害」。
(六) 第9點第3款:明定照服員服務地點應為履約機關,在人力不足狀況,人力調派應符合照服員配置比例及勞基法規定。
(七) 第11點第1款第1日價金:超時工資一節,考量全國照服員人力不足,且作業規範已律定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罰款及機關發現廠商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等情事時,應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依法查處,且為保障照服員權益,刪除「超過部分不予支付」等文字,支付照服員實際服務工時費用。
(八) 第11點第1款第1日第6小目: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由1日修正為3日,爰修正「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辦理。
二、輔導會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附件】:
(一) 附表2-1. 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每人每月價金結構規劃:照服員費用(基礎薪資及加給津貼)由3萬1,500元調整為3萬3,000元(增加1,500元),調整幅度達4.76%,廠商營運成本配合調整幅度4.76%,由3,565元,調高至3,735元(增加170元);並備註「加給及津貼費用應全數運用於照服員」。
(二) 附件三,修正照服員應依「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完成有關之工作。
(三) 附件十三,驗收紀錄休假係數擬調高至1.59: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函頒「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輔導會因應全國民眾增加5個國定假日,休假係數調高至1.59,以使廠商提供足額人力。【休假係數公式:365(日/年)/ 〔365-120(放假天數)-15(5年以上未滿10年特休天數)〕≒1.59】。
三、餘依原契約規定履約。
一、本契約變更協議書效力自經雙方議價議約決標後依議定書內文辦理履約及核銷。
二、履約期限:本契約自114年7月1日生效,迄至114年07月31日契約期滿止。
三、如有後續擴充之契約仍類推比照適用之(114年8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
本件正本1式4份,將於雙方用印後,貼於契約書正本封底頁,影本依契約書副本數量附貼於封底頁,以資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