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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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性之協議,或對於個人或政府機關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贊助約定、補助金、貸款、補貼、注資、保證、財務獎勵措施與政府提供貨品及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經費計算如下:
1.榮民伙食費3,600元×800人×3個月=8,640,000元整。
2.勞務委外廚工36,000元×15人(暫以15人估算)×3個月=1,620,000元整。
3.本家員工搭伙人數約25人×每餐45元×61天=68,625元整。
4.榮民三節(端午節)加菜金120元×466人(暫以466現有住民計算,俟爾後實際入住榮
民進住人數調整至滿編800人止) =55,920元整。
5.合計擴充經費預估:10,384,545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書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勞務採購切結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專門技能人員切結書(投標時檢附)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烹調人員至少4人須具備丙級以上餐飲相關技術士證照及另設置營養師1人,履約前提送正式名冊及證照審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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