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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自114年12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
金額:72,212,91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大樓3F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1樓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112年12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人力勞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依據輔導會112年9月15日輔醫字第1120073920號函,將勞務契約第三條第(四)目「按班計價法」第2款計算方式,由原本的「以當月核定總工作時數,每工作8小時為1班換算班數,依班數與照服員每班費用乘積及當月履約照服員人數與廠商費用乘積加總之和,為應支付價金」,修正為「以當月核定總工作時數,每工作8小時為 1 班換算班數,依班數 與照服員每班費用乘積及當月履約照服員人數與法定支出乘積加 總之和,為應支付價金。法定支出依照服員實際經常性薪資之投保級距計算,並於不超過本會核定投保級距所設算之數額與機關核定當月需求人數之乘積限額內,核算支給;如超出前揭乘積限額,按乘積限額支給」。同時修正作業規範、價金結構等相關內容。
2.依據採購法第3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採購稽核委員建議,取消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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