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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3/03
履約期限
自106年3月10日上午8時起至107年3月10日上午8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保全公司。
2、內政部函復保全營業許可證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由政府機關。(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得標後補驗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自民國106年3月10日上午8時起至107年3月10日上午8時止;若輔導會因政策改變或因該廠區使用計劃變更移交國有財產署致使廠區保全勤務終止時,本廠得依政策提前終止合約,承商應配合辦理,另當月之該廠區保全警衛勤務費用計價則依該月實際執行天數比率核算計價給付。
二、本案經費編列廠商需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及相關勞工權益保障規定核算,廠商報價不得低於報價明細表A欄保障薪資,若低於A欄金額,致影響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情事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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