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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8/25
履約期限
1、開工日後3個月內提送土壤補充細密調查及污染改善進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單獨或共同投標之廠商各成員資格:
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特定營業項目:投標廠商需檢附環境檢測服務業
(J101050)及E303030 土壤汙染防治工程業或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
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科)或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需具備有製造、供應或曾完成過土壤汙染改善完成驗收合格證
明。
(三)投標廠商需至少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乙級)1名且須受雇於該投
標廠商並提出勞保登記證明文件。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
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得標後補驗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六)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以不超過三家公司行號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
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否則視為不合格,且共同
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
之成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名稱:執行龍崎工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勞務工作
二、乙方勞務工作範圍項目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備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
工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定稿本)完成各項計畫工作。
(二)計畫執行應完成工作:
1、公司補充調查(土壤補充細密調查)
2、污染改善作業(提交改善進度報告書)
3、自主驗證(改善成果報告書)
4、乙方出具驗證結果供甲方提送臺南市政府核定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應遵照下列事項辦理:
1、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內容執行,污染改善工法應符合污染物特性,並
避免二次污染產生
2、污染改善作業執行前3日應通報臺南市政府,該府視需要將派員至
現場了解改善進度
3、完成改善後將驗證結果提送臺南市政府完成備查
三、履約地點︰臺南市龍崎區牛埔里30號龍崎工廠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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