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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維護金額以每年不逾新台幣18萬元為原則,後續擴充採購數量依機關實際需求辦理,無則後續擴充不成立。
2.投標預算金額180萬+54萬=採購金額234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1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1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且營業登記項目具有【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相關項目。
(二)企劃書一式7份。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
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
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出證
明文件。
(四)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更正項目:
1.甲、乙方稱謂用語調整
2.多餘文字刪除
3.刪除多餘不適用法條
4.廠商簡報家數超過3家時簡報時間調整。
5.契約內「日曆天」之文字說明調整
6.評分表子項配分刪除,以整項配分為主
7.各項文件標題文字統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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