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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情形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1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1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具有【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其他相關營業項目。
二.乙級(含)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照。
三.停電應變操作計畫:廠商需提供本場污水處理廠臨時停電或接穫停電通知時之應變操作計畫,預防本場污水處理廠溢流,如所提內容不符需求者,視為不合格。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詳細內容如招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本場預計於107年或109年新設或重建污水處理廠,於107年至109年履約期限內,機關可依施工情形提前解約代操作維護期限,如提前解約,將依實際執行完成之契約項目,結算金額給承攬廠商。
第一次更正公告抽換投標須知、勞務採購契約、招標規範、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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