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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1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1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8: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乙份(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管理顧問或技術顧問或投資顧問或工程顧問或其他顧問之工商登記證明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作業勞務採購案投標廠商修訂部分評選須知
前略:
四、 優勝廠商評定方式:「序位法」。
(一) 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 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但以序位為前3名者為限。
(三)……
五、 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 評選會議之相關規定如下:
1、召開評選會議之時間與地點,本機關將以書面通知。
2、投標廠商參與簡報相關成員不得超過3人(含設備操作及協助人員等)。
3、
4、
5、每一投標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限。
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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