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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宜蘭縣三星鄉三星路四段482號(武陵農場宜蘭分場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宜蘭縣三星鄉三星路四段482號(武陵農場宜蘭分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之租賃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凡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機構或團體,並檢附下列文件投標,以利資格審查: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自然人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之證明文件:(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證明:(1)如為繳交營業稅證明者:A、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B、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如為繳交所得稅證明者: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最近一年或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3、廠商信用之證明:(1)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2)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記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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