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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yachen01@mof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2年(每年一次),廠商須依本部需求內容提供詳細報價,經議價後決定金額。每一年320萬元,兩年共擴充64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112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記事案曆極具內容正確性及寄運時效性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2026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裝訂。其餘詳契約書第7條及需求說明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領標收據或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2)投標文件需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 15份及電⼦檔光碟2片、過往相關作品(至少提供實體成品2-3樣,每樣1份)。
(3)其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倘有招標需求疑問,請洽本案承辦⼈:外交部國際傳播司顏素華⼩姐,電話:
(02)3343-27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外交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電話:02-23482174、傳真:02-2331368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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