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FA114090CC 已決標公告

「國定古蹟臺北賓館圍牆修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及監造(含工作報告書)勞務採購案

外交部 決標日:114/07/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張威廉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600,000
原始預算
$ 2,6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外交部
機關代碼 3.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韋君(需求單位)/李旻瑾(採購單位)
聯絡電話 (02)23482999#2671/2175
機關代碼 3.3
單位名稱 外交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聯絡人 賴韋君(需求單位)/李旻瑾(採購單位)
聯絡電話 (02)23482999#2671/2175
傳真號碼 (02)23313683
電子郵件信箱 mclee01@mof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秘書處採購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7/30 17:00
開標時間 114/07/31 15:00
開標地點 外交部112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領標收據。 (2)廠商資格需符合以下資格: 1.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之登記或設立證明(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計畫主持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應附證明文件: 相關實績證明 。 (4)投標文件中檢附廠商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5)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倘有招標需求疑問,請洽本案承辦人:秘書處賴韋君小姐,電話:(02)23482999#2671。 ●履約期限規定: (一)乙方應依甲方書面通知協助統包工程招(決)標作業。 (二)乙方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天內完成全案之「監造計畫書」,並交由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如需修正,廠商應依審查意見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 (三)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統包工程申報開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四)乙方監造服務履約期間,應於每月10日以前向機關提送上一個月之監造日報表及工程廠商施工日誌。 (五)乙方工作報告書依規定按統包工程進度分別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送期中報告;統包工程驗收合格後30日內提送期末報告,並經文化部審查及修正,至文化部審核同意止。 (六)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七)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外交部
機關代碼 3.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韋君(需求單位)/李旻瑾(採購單位)
聯絡電話
(02)23482999#2671/2175
機關代碼
3.3
單位名稱
外交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聯絡人
賴韋君(需求單位)/李旻瑾(採購單位)
聯絡電話
(02)23482999#2671/2175
傳真號碼
(02)23313683
電子郵件信箱
mclee01@mof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7/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秘書處採購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7/30 17:00
開標時間
114/07/31 15:00
開標地點
外交部112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領標收據。 (2)廠商資格需符合以下資格: 1.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之登記或設立證明(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計畫主持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應附證明文件: 相關實績證明 。 (4)投標文件中檢附廠商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5)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倘有招標需求疑問,請洽本案承辦人:秘書處賴韋君小姐,電話:(02)23482999#2671。 ●履約期限規定: (一)乙方應依甲方書面通知協助統包工程招(決)標作業。 (二)乙方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天內完成全案之「監造計畫書」,並交由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如需修正,廠商應依審查意見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 (三)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統包工程申報開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四)乙方監造服務履約期間,應於每月10日以前向機關提送上一個月之監造日報表及工程廠商施工日誌。 (五)乙方工作報告書依規定按統包工程進度分別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送期中報告;統包工程驗收合格後30日內提送期末報告,並經文化部審查及修正,至文化部審核同意止。 (六)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七)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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