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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現金)
開標地點
本部112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領標收據。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列有營業項目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及E602011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之公司登記證明。
4.甲級空調、甲級電器之雙承裝業登記證及雙公會會員證。
5.現場勘查紀錄表。
6.防火牆主機及空調監控控制器型錄對應功能需求及無中國製造承諾書(詳需求說明書註1及註2)。
7.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空調監控,30個日曆天內配合「外交部辦公大樓後棟變電站設備汰換採購案」盤體安裝期程(112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將資通訊防火牆及電視牆(含電力監控系統)等,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倘有招標需求疑問,請洽本案承辦人:外交部秘書處王建邦先生,電話:(02)2348-213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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