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F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免辦議價)續約1年(次)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1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1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1月3日至108年11月2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主管機關106年11月9日契約範本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公司。
二、廠商應附: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投保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及現金保險)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運送之鈔袋配有插銷、鐵鍊及電擊系統,倘遇緊急狀況,鈔袋可直接放電至電力完全耗盡,且插銷會因應放電而自動上鎖。2.提供防彈運鈔車(內設防盜運鈔箱、性能優良無線通訊器材、衛星定位導航設備、警報器、警棍、瓦斯槍、滅火器材、車輛自動斷電及金庫等防搶、防盜設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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