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F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F外交部領事事務局5樓大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F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從事快照機等相關行業廠商,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每次拍照費用不得高於新臺幣120元,並應挈發發票或收據,倘欲調整費用應先徵得機關同意。得標廠商須於機關上班時間內派遣至少2名員工駐點機關提供協助拍攝照片之服務,詳草約。
2.本案招標文件如有修正或補充,將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網站(www.pcc.gov.tw)公告,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期間持續注意有無修正或補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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