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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耐震補強工程決標日至提出期末報告送審查通過完成履行採購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依法令應具備承辦本案所需之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份仍在案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2)「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2.人員資格:計畫主持人須為受聘於投標廠商之執業技師(技師科別為土木或結構工程)或開業建築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廠商印信):
1.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b.技師執業執照;或c.建築師開業證書、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稅單:最近一期稅單繳驗証明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替代。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得以技師執業執照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証明文件。
3.主要人員資格證明:須提送參與本案符合前述資格之「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經本國與他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本國承認該國之技師資格),得以當地國之專門技能人員之證明代之以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4.業績證明:國內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國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需附經公證或經認證之中文譯本)。
5.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證件封內密封提送。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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