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sj_liu@mot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辦公廳舍「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3/30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3/31 10: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0天(不包含修復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時間)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依法令應具備承辦本案所需之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份仍在案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2)「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2.人員資格:計畫主持人須為受聘於投標廠商之執業技師(技師科別為土木或結構工程)或開業建築師。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廠商印信):
1.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b.技師執業執照;或c.建築師開業證書、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稅單:最近一期稅單繳驗証明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替代。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得以技師執業執照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証明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
3.主要人員資格證明:須提送參與本案符合前述資格之「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經本國與他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本國承認該國之技師資格),得以當地國之專門技能人員之證明代之以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4.業績證明:國內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國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需附經公證或經認證之中文譯本)。
5.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證件封內密封提送。
本採購案履約標的(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辦公廳舍)係經南投縣政府公告之歷史建築,廠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就古蹟(歷史建物)修復計畫之擬具及規劃設計、監造,置符合資格之執行主持人一人(依上開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準用古蹟所需之經驗資格),並於得標後依上開辦法辦理古蹟(歷史建物)修復之計畫擬具及規劃設計、監造等事項,另協助機關完成修復計畫之報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3-27T14:48:39+08:00
電子郵件信箱
sj_liu@mot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0天(不包含修復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依法令應具備承辦本案所需之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份仍在案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2)「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2.人員資格:計畫主持人須為受聘於投標廠商之執業技師(技師科別為土木或結構工程)或開業建築師。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廠商印信): 1.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b.技師執業執照;或c.建築師開業證書、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稅單:最近一期稅單繳驗証明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替代。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得以技師執業執照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單為証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 3.主要人員資格證明:須提送參與本案符合前述資格之「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經本國與他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本國承認該國之技師資格),得以當地國之專門技能人員之證明代之以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4.業績證明:國內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國外機構出具之業績證明或契約書影本需附經公證或經認證之中文譯本)。 5.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證件封內密封提送。 本採購案履約標的(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辦公廳舍)係經南投縣政府公告之歷史建築,廠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就古蹟(歷史建物)修復計畫之擬具及規劃設計、監造,置符合資格之執行主持人一人(依上開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準用古蹟所需之經驗資格),並於得標後依上開辦法辦理古蹟(歷史建物)修復之計畫擬具及規劃設計、監造等事項,另協助機關完成修復計畫之報准。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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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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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辦公廳舍「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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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521-建築施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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