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得視廠商表現績效良好時,於履約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另行辦理議價續約事宜,每期1 年,續約以2 期為限,至117年12月31日止;擴充(續約)之金額第1期預估為新臺幣27,098,893元,第2期預估為新臺幣27,098,89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交通部0311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線上繳納押標金之指定收款帳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交通部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依法令得提供本標案之相關廠商,於本案投標日期內,投標廠商正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之所營事業資料須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所列示之細類項目。
2.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寫請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說明;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3.採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政風處,電話(02)2349-2543,臺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