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0311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線上繳納押標金之指定收款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收發室(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21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交通通訊傳播大樓,並完成安裝及系統運轉測試,且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政風處,電話(02)2349-2543,臺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
2.投標須知第64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依法令得提供本標案之相關廠商,並具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於本案投標日期內,投標廠商正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文件影本:
(1) 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廠商納稅證明: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營業稅法無須報繳營業稅者,為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寫請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說明;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採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114年12月12日變更1項,修正招標文件09-設備安裝規範:施工規範-附件A不斷電系統規格書-壹.設備規格-1.UPS規格-1.2整流器/充電器-(2)需有電池管理系統,可對電池作週期性充電,有效延長電池壽命。更正公告請求釋疑期限詳投標須知第20點。
一併修正投標須知及投標封套之開標及截標時間。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