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241501A 已決標公告

「交通通訊傳播大樓不斷電系統汰換改善案」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交通部 決標日:114/06/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基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80,000
原始預算
$ 1,48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
機關代碼 3.1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羅品涵
聯絡電話 (02)23492415
機關代碼 3.15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聯絡人 羅品涵
聯絡電話 (02)23492415
傳真號碼 (02)23895930
電子郵件信箱 clo@mot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4/06/17
原公告日 114/06/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6/23 17:00
開標時間 114/06/24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031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樓 交通部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財物採購案全部驗收合格,並協助處理至無待解決事項止。(預計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專業技師事務所檢附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檢附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廠商納稅證明: (1)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營業稅法無須報繳營業稅者,為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一) 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專業技師事務所檢附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檢附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廠商納稅證明: (1)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營業稅法無須報繳營業稅者,為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投標,惟仍以招標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查詢結果為準。 4.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寫請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說明,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凡符合以上資格者並依招標公告及本投標須知規定應具備之其他證件,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均可參加。 5.採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第1次更正公告:新增本大樓相關圖面及「不斷電(UPS)電池組汰換採購案」之規範說明書供參。 三、第2次更正公告: (一)本部於第1次更正公告時所上傳之「不斷電(UPS)電池組汰換採購案」規範說明書,係110年原系統電池更新採購案之規範說明書,僅供參考。 (二)為確保本部不斷電系統品質,本案所設計之電池及相關重要零組件不同意使用大陸製產品。 (三)原投標須知第16點有誤刪條款,一併修正。 (四)因應更正招標公告,延長等標期,修正投標須知第27、81點及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資格標開標時間。 (五)為配合本次變更內容,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各別展延至 114年6月23日17時整及114年6月24日9時30分止。 備註: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 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 條第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 日者以1 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交通部
機關代碼 3.15
聯絡人
羅品涵
聯絡電話
(02)23492415
機關代碼
3.15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聯絡人
羅品涵
聯絡電話
(02)23492415
傳真號碼
(02)23895930
電子郵件信箱
clo@mot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4/06/17
原公告日
114/06/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6/23 17:00
開標時間
114/06/24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031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樓 交通部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財物採購案全部驗收合格,並協助處理至無待解決事項止。(預計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專業技師事務所檢附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檢附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廠商納稅證明: (1)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營業稅法無須報繳營業稅者,為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一) 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專業技師事務所檢附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檢附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廠商納稅證明: (1)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營業稅法無須報繳營業稅者,為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投標,惟仍以招標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查詢結果為準。 4.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寫請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說明,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凡符合以上資格者並依招標公告及本投標須知規定應具備之其他證件,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均可參加。 5.採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第1次更正公告:新增本大樓相關圖面及「不斷電(UPS)電池組汰換採購案」之規範說明書供參。 三、第2次更正公告: (一)本部於第1次更正公告時所上傳之「不斷電(UPS)電池組汰換採購案」規範說明書,係110年原系統電池更新採購案之規範說明書,僅供參考。 (二)為確保本部不斷電系統品質,本案所設計之電池及相關重要零組件不同意使用大陸製產品。 (三)原投標須知第16點有誤刪條款,一併修正。 (四)因應更正招標公告,延長等標期,修正投標須知第27、81點及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資格標開標時間。 (五)為配合本次變更內容,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各別展延至 114年6月23日17時整及114年6月24日9時30分止。 備註: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 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 條第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 日者以1 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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