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031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樓 交通部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財物採購案全部驗收合格,並協助處理至無待解決事項止。(預計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專業技師事務所檢附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檢附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廠商納稅證明:
(1)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營業稅法無須報繳營業稅者,為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一) 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專業技師事務所檢附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檢附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廠商納稅證明:
(1)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營業稅法無須報繳營業稅者,為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得以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投標,惟仍以招標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查詢結果為準。
4.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寫請詳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說明,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凡符合以上資格者並依招標公告及本投標須知規定應具備之其他證件,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均可參加。
5.採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第1次更正公告:新增本大樓相關圖面及「不斷電(UPS)電池組汰換採購案」之規範說明書供參。
三、第2次更正公告:
(一)本部於第1次更正公告時所上傳之「不斷電(UPS)電池組汰換採購案」規範說明書,係110年原系統電池更新採購案之規範說明書,僅供參考。
(二)為確保本部不斷電系統品質,本案所設計之電池及相關重要零組件不同意使用大陸製產品。
(三)原投標須知第16點有誤刪條款,一併修正。
(四)因應更正招標公告,延長等標期,修正投標須知第27、81點及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資格標開標時間。
(五)為配合本次變更內容,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各別展延至 114年6月23日17時整及114年6月24日9時30分止。
備註: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 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 條第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 日者以1 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