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ssatem92@mot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本採購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內容;擴充期限以6個月為限,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1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交通部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得提供本標案之相關廠商。
(一)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繳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投標廠商如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者,必須持有法人登記及國稅局免納稅證明文件。
前述相關證明,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以准予投標之公函(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二)於本案投標日期內,投標廠商正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
對象。
(三)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
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亦不得
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次更正公告係更正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並增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已領標廠商請重新下載。
2.廠商請以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為投標文件,另投標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予以處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