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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1樓交通部1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交通部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二)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如為國內大學院校系所,應檢附學校同意辦理本部委辦調查計畫之授權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標價單
凡符合以上資格者並依招標公告及本投標須知規定應具備之其他證件,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均可參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後3個日曆天內完成至少60通有效樣本之試訪,並於機關要求電訪起始日前5個日曆天內擇期進行訪員訓練。
2.預計於107年11月24日至12月間進行電訪工作,實際調查開始時間由機關提前通知;自機關要求電訪起始日起算,廠商應於21個日曆天內完成機關指定之各業有效樣本數;第26個日曆天上午11時前將調查結果統計表、各業CHAID圖及施政措施題項之統計圖以e-mail方式寄達機關;第31個日曆天下班前以正式公文將調查結果資料分析及完整報告初稿送達機關,以機關總收文日期為準。
3.初步調查結果報告文件經機關審查確認後,廠商應於機關通知印製正式報告之日起算5個日曆天內,將其印製成正式報告書5份,併同原始調查資料、報告書之圖表原稿、標註調查結果之調查問卷、相關電腦程式及報告書電子檔案之光碟片乙份送交機關。
備註:
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委員王鴻龍(臺北大學統計系副教授)、委員莊聲和(東吳大學財政工程與精算數學系副教授)、委員林進財(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委員劉瑞文(交通部統計處處長)、委員李秋嬿(交通部統計處副處長)、委員許馨庭(交通部統計處科長)、委員楊惠如(交通部秘書室科長)。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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