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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委託研究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得標廠商以本招標規格書(委託研究機構之研究主題與重點)及當年度本計畫期末審查之建議為內容,提出下年度之委託計畫申請書,經本部認可後議價續約;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最多3次,擴充金額每次上限為新臺幣500萬元(後續擴充金額以當年度法定預算金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1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1樓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承作單位基本資格: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2)應附具之文件:
(2-1)投標承作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2-2-1)應具文件:
(A)非營利機構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或免稅證明」(影本各一份)。
※註: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可免附。
(B)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承作單位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2-2-2)以上二項文件,各投標機構僅需繳交並用印一份。
(3)於本案投標日期內,投標廠商正受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4)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文件「委託研究機構之研究主題與重點」第5項誤植重新上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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