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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項目:完成本案目的有關之項目。
(2) 期間:本案履約施作期間。
(3) 金額:新台幣50萬元為上限(含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4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開標室(高雄分公司維護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下列收件地點: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預估至114年6月30日止(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 (二擇一)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技師事務所」
(二) 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須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倘若無者應提送合作同意書:
A.投標廠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需具有之專業人員:「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
B.投標廠商:「技師事務所」
需具有之專業人員:「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
C.由於本案含橋樑項目,故本案專業技師中,必須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簽證,投標廠商中應具備「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之執業技師,若廠商內部無上列專業人員者,應提出與具有之專業人員之合作同意書(合作同意書詳如附件七,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專業人員 :「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屬合作同意書之技師者亦須檢附)。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
(三)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A及C或B及C:
A. 投標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 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會員證。
(4) 廠商信用之證明
(5) 納稅證明。
(6) 專業人員
B. 投標廠商如屬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 當年技師公會會員證。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4) 納稅證明。
(5) 專業人員
C. 以上投標廠商皆須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切結書2(專業技師皆需填切結書2,屬合作同意書者之技師免附) 、合作同意書(無合作同意書者免)。
D. 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則取消投標及得標之資格,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 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一)基本資格: (二擇一)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技師事務所」
(二) 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須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倘若無者應提送合作同意書:
A.投標廠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需具有之專業人員:「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
B.投標廠商:「技師事務所」
需具有之專業人員:「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
C.由於本案含橋樑項目,故本案專業技師中,必須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簽證,投標廠商中應具備「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之執業技師,若廠商內部無上列專業人員者,應提出與具有之專業人員之合作同意書(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三)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A及C或B及C:
A.投標廠商如屬國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依我國法令規定,工程技術顧問業為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外國廠商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
(4) 納稅證明
(5) 廠商信用之證明
(6)專業人員
B.投標廠商如屬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 依我國法令規定,技師執業為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如外國廠商於投標時尚不及加入,須檢附切結書切結於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
(3) 納稅證明
(4) 廠商信用之證明
(5)專業人員
C. 以上投標廠商皆須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切結書2(專業技師皆需填切結書2,屬合作同意書者之技師免附) 、合作同意書(無合作同意書者免)。
D.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則取消投標及得標之資格,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
1. 電⼦領標。
2. 郵購⽅式: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300元整,限附郵局匯票,受款⼈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00元(勿黏貼)⼤型信封1個寄⾼雄市⿎⼭區蓬萊路18-6號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負責)。
其他:其它
1.契約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219000 轉 5136,林世豪先⽣
2.請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檢舉電話:07-2136963、檢舉信箱: ethic@twport.com.tw。
4.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雄調查站」。
5.本案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112.6.21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欄位更正: 本案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