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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2561@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公司臺北辦事處原於臺北車站租用交通部臺鐵局辦公室,為因應相關業務需求,現租用之辦公室已無法符合功能要求。考量上述之需求及未來發展,本公司已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88號新購置辦公室,並將於旨揭工程建置可容納一般員工辦公空間、總經理室、董事長室、貴賓室、大型會議室、中小型會議室及茶水間及訪客接待區等功能之辦公空間。本案以統包工程方式進行,係為求設計原意得如質呈現,亦可減少異質工程介面及申請室內裝修使用許可之權責爭議,並縮短整體工程執行時程,使本公司提早進駐辦公室,以節省於臺北車站大樓租用辦公室之租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3.開業建築師
投標廠商須需為可從事室內裝修施工與設計業務之組合,並以具有施工業務者為代表廠商。惟E801060室內裝修業者如兼具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方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可投標搭配組合如下所列:
1.室內裝修業(含專業施工技術及專業設計技術)者,可單獨投標,亦可與綜合營造業或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
3.綜合營造業+開業建築師
4.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 開業建築師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1)承攬工程手冊 (P1~P13)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 如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可單獨投標。
3.開業建築師
(1)內政部核發之建築師證書且具有開業證書。(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1.郵購方式: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200元整,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郵資100元(勿黏貼)之大型信封一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秘書處採購科」即寄(請書明欲領取之投標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不接受現場面購,改為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方式。
4.本案契約如有疑義,請電詢07-5219000轉5131陳宥任先生。
5.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書。
二、.
其它
1.本公司檢舉信箱:ethic@twport.com.tw;檢舉電話07-2136963
2.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
3.於截止收件期限前〈109年6月3日上午9時〉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派員逕送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秘書處採購科投標箱。
4.本案先於109年6月3日下午2時整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公司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續)廠商資格文件:
(2)依我國法令規定建築師執業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為免得標後無法履約,或因申請許可及設立登記之作業時程延遲履約期限,故本案於投標時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公會證明。
4.資格繳驗證件表:單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個別廠商皆需檢附)皆須提供,請檢視表列證件並填寫後應蓋章(公司大小章)。
5.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6.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7.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應依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寫,並應蓋章(公司大小章)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需檢附)
8.採共同投標之廠商,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付)。
*本案於109年5月26日更正公告,評選須知更正資料如下:刪除「(簡報順序:資格標審查當日於標場內由合格廠商當場抽籤決定,未到場之廠商由主持人代抽)」等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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