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eiyang529@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開標室(高雄分公司維護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國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合法公司營業項目至少包含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A. 應徵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
本。
b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
c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d .計畫主持人之專任證明文件(服務於投標廠商之勞保相關資料或其他專任證明文件)。
e .納稅證明。
f .信用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B. 應徵廠商如屬技師事務所,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影本。
b .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c .計畫主持人之專任證明文件(服務於投標廠商之勞保相關資料或其他專任證明文件)。
d .納稅證明。
e .信用證明。
C. 應徵廠商如屬財團法人,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a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b .納稅證明(學術及非營利研究機構免附具)。
c .信用證明(學術及非營利研究機構免附具)。
d .計畫主持人之專任證明文件(服務於投標廠商之勞保相關 資料或其他專任證明文件)。
D. 應徵廠商如屬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營業項目至少包含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a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b .納稅證明。
c .信用證明。
d .計畫主持人之專任證明文件(服務於投標廠商之勞保相關 資料或其他專任證明文件)。
E. 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
F. 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G. 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H. 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不實之文件者、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其它
1.契約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2190005轉5119,陳永祥先⽣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檢舉電話:07-2136963、檢舉信箱: ethic@twport.com.tw。
4.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雄調查站」。
5.本案先於112年1月6日上午11時整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公司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6.本案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於111.12.21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如下(修改內容以紅字表示):
(一)招標規範書:修改如下
1、P1/6.1「投標廠商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合法公司之營業項目至少包含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
2、P1/6.4「計畫主持人應為專任(應提供服務於投標廠商之勞保相關資料或其他專任證明文件)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3、P2/7.1.6.2 四、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1) 服務費用報價:投標廠商就工作說明書所列項目及其他未列之應辦項目估算服務費用,採單價計價,相關說明請詳工作說明書。
4、P6/附件一「投標文件繳驗證件表」。
(二)投標須知:修改第六十四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於111.12.22第2次更正公告修正如下
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配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修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