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7)5219000#3554/6739
電子郵件信箱
T04488@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經本機關評估廠商規劃成果符合本機關需求,保留自決標翌日起一年內向廠商進行擴充之權利,以新臺幣300萬元(含稅)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 9-1 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之6號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工作說明書規定之所有工作止(預估至117年2月29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1) 投標廠商如屬公司,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檢附公司或廠商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列印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商工登記資
料,網址:https://gcis.nat.gov.tw/index.jsp。(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4.13 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時請勿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如屬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繳稅證明(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免附具),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附加說明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 繳稅證明(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免附具)。(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1.電⼦領標。
2.郵購⽅式: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00元整,限附郵局匯票,受款⼈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00元(勿黏貼)、國際郵資1,000元(勿黏貼)、⼤型信封1個寄⾼雄市⿎⼭區蓬萊路18之6號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負責)。
其它
1.契約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219000分機3554,劉士賢 先生。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3.本公司檢舉信箱:ethic@twport.com.tw;檢舉電話07-2136963。
4.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雄調查站」。
5. 本案投標文件使⽤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英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