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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崚娟07-5219000-3453/高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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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ang529@twport.com.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受字數限制,完整項目及內容請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促使廠商積極協助本公司處理出險後相關作業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標單箱。
履約期限
本保險履約期間為115年1月1日0時至115年12月31日24時止,如決標日期已逾115年1月1日,則上述保險期間調整為決標後翌日0時起算1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並檢具保險公司營業執照之產物保險公司。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以檢附公司或廠商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網址:https://gcis.nat.gov.tw/index.jsp。(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時請勿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2) 保險公司營業執照。
(3)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會員證。
(4)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 基本資格: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並檢具保險公司營業執照之產物保險公司。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 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 倘外國廠商得標,須於履約前依保險法、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相關規定取得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會員證及辦理承保相關事宜。
(四) 倘外國廠商未於履約前依保險法、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相關規定取得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會員證及辦理承保相關事宜,依契約第十六條規定終止解除契約及第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領標方式
1. 電子領標。
2. 郵購方式: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00元整,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00元、國際郵資100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其他:其它
1.契約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219000分機3453 邱崚娟。
3.本公司檢舉信箱:ethic@twport.com.tw;檢舉電話07-2136963。
4.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雄調查站」。
5.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後續擴充:
(一)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2個月,以原契約條款、原保單費率及條件核算保費,展延保期上限2個月,擴充上限為新臺幣1,300萬元,以換文方式辦理。
單月擴充保費為下列二者之合計,計算如下:
① 依契約總價(扣除退保金額)/承保月數
② (履約期間機關增購金額/承保天數)*30天
(二) 另本案保留履約期間若機關有新增財產、其他險種(含附加條款)或超過原船舶保險航行及作業區域範圍者須加保時,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頒(修)訂法規及規範,須配合調整保險規格或投保範圍時,本機關保留後續增購及加保權利,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上限。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