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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暄文07-5219000-5113/藍淺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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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T02550@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開標室(高雄分公司維護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20號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預估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國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廠商(營業項目至少包含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
二、廠商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一)投標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是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4.納稅證明。
(二)投標廠商如屬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當年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
(三)應徵廠商如屬財團法人,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學術及非營利研究機構免附具)
其他: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學術及非營利研究機構免附具)。
(四)應徵廠商如屬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廠商(營業項目至少包含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
二、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基本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外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廠商(營業項目至少包含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
(二)廠商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投標廠商如屬國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應附經公證或經我國駐在地駐外館處(或其他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3)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4) 依我國法令規定,工程技術顧問業為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如外國廠商於投標時尚不及加入,須檢附切結書切結於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
(5) 納稅證明:外國廠商應提出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投標廠商如屬外國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除經由國與國相 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互認許情形辦理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於投標時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 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 依我國法令規定,技師執業為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如外國廠商於投標時尚不及加入,須檢附切結書切結於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
(4) 納稅證明:外國廠商應提出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應徵廠商如屬外國財團法人,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學術及非營利研究機構免附具):外國廠商應提出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4.應徵廠商如屬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外國廠商(營業項目至少包含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外國廠商應提出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以上投標廠商皆須檢附切結書1。
四、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則取消投標及得標之資格,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郵購方式: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00元整,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00元、國際郵資100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20號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其他:其它
1.契約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219000-5113黃暄文
3.本公司檢舉信箱:ethic@twport.com.tw;檢舉電話07-2136963
4.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
5. 本案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本案先於114年3月5日上午10時整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公司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