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02550@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經本機關評估廠商規劃成果符合本機關需求,保留自決標日起一年內向廠商進行後續擴充之權利,以新臺幣80萬元(含稅)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開標室(高雄分公司維護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臺灣港務公司秘書處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如下:
1.研究機構、財團法人。
2.營業項目須含電信工程、資訊服務或環境檢測之專業機構。
3.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視為資格不符)
1. 投標廠商如屬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
(2) 納稅證明(非營利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免附具)。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
2.投標廠商如屬電信工程、資訊服務或環境檢測之專業機構,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
(2) 納稅證明。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
3.投標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需包括環境工程技術服務,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
(2)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4) 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
4.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須曾完成執行空品感測物聯網評估或建置工作,並檢附結案驗收證明文件或履約完成驗收證明文件影本。
6.前述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以檢附公司或廠商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網址:https://gcis.nat.gov.tw/index.jsp。(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時請勿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三、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 研究機構、財團法人。
2. 營業項目須含電信工程、資訊服務或環境檢測之專業機構。
3.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二)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缺少任何一項視為資格不符):
1. 投標廠商如屬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應附經公證或經我國駐外代表處(或其他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2) 納稅證明(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
2. 投標廠商如屬電信工程、資訊服務或環境檢測之專業機構,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應附經公證或經我國駐外代表處(或其他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2) 納稅證明(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
3. 投標廠商如屬國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印本。(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應附經公證或經我國駐在地駐外館處(或其他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2)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或簽具切結並載明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工程技術顧問業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為避免得標後無法履約,需檢附加入公會證明或簽具切結並載明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每逾期1日者,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整,逾期1個月仍未辦理者須提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得依據契約第16條辦理)。
(4) 納稅證明(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
4.前述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須曾完成執行空品感測物聯網評估或建置工作,並檢附結案驗收證明文件或履約完成驗收證明文件影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00元整,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65元、國際郵資100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其它
1.契約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219000-3552吳宗翰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3.本公司檢舉信箱:ethic@twport.com.tw;檢舉電話07-2136963
4.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
5.本案111年3月17日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資料如下:
1. 投標須知六十八、(二)4.前述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並檢及結案驗收證明文件或履約完成驗收證明文件影本。「檢及」誤植,更正為「檢附」。
2. 招標規範書附件一、投標文件繳驗證件表之證件名稱之「投標標價清單」誤植,更正為「詳細價目表」。
3. 招標規範書附件一、投標文件繳驗證件表之證件名稱增列一欄,名稱「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
※本案先於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整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公司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