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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與本購案相關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關綱站之資料代之。
(二)本案垃圾處理廠商須具有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
(三)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面購方式:請在規定現期內,上班時間(8:00-17:00)向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現購。
2.郵購方式:現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貼足回郵郵票75元(限掛)之大型信封一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秘書處採購科」即寄(請書明欲領取之投標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
4‧契約如有疑問,請電詢07-5622586吳坤輝先生。
5.本案集體看標的物時間:108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00分於高雄分公司門口集合前往(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二路62號)。
6.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
7.為配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辦法」,若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標,廠商須將本案上述辦法所定物品及服務總價10%以上標的分包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並訂立書面契約送交機關1份。如未分包與該等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須繳納本案上述辦法所定物品及服務總價10%之違約金。如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辦理,經機關同意後,得免繳違約金。
8.本案投標廠商授權書誤植,於108.05.20更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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