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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工作內容說明書第9.1.1條第3項,本案檢測作業之數量採實作數量計價並以契約數量為上限,如經評估仍有需增加檢測項目或數量時,得辦理擴充,並以新臺幣1,500,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須提送之「投標文件」包括下列項目:
(1)資格繳驗證件表1份
(2)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3)資格證明文件1份
(4)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各1份
(5)切結書1、切結書2各1份。
(6)服務建議書16份
二、資格繳驗證件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並應蓋章(公司大小章)。
四、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如『屬國內廠商者』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列A或B:
A.投標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面購方式:請在規定現期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現購新台幣200元整。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200元(勿黏貼)、國際郵資1000元(勿黏貼)之大型信封一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秘書處採購科」即寄(請書明欲領取之投標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
4.本案契約如有疑義,請電詢07-5219000轉5111林螢俞小姐。
5.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投標須知。
6於截止收件期限前〈108年5月17日上午9時〉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1號信箱或派員逕送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秘書處採購科投標箱。
●本案先於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整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公司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續)廠商資格文件:
(5)納稅證明。
(6)切結書1、切結書2。
B.投標廠商如屬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納稅證明。
(5)切結書1、切結書2。
C.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則取消投標及得標之資格,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D.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投標廠商如『屬外國廠商者』應提送之資格文件項目如下列A或B之各項資料,並應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A.投標廠商如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須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登記,並申請核發相關登記證始得營業之行業廠商,故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工程技術顧問業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為免得標後無法履約,需檢附加入公會證明或簽具切結並載明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 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每逾期1日者,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逾期1個月仍未辦妥者須提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得依據契約第16條辦理。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納稅證明:若外國廠商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代之。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5)切結書1、切結書2。
B.投標廠商如屬技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除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互認許情形辦理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於投標時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技師執業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為免得標後無法履約,需檢附加入公會證明或簽具切結並載明得標後(決標次日起算) 1個月內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加入公會,每逾期1日者,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逾期1個月仍未辦妥者須提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得依據契約第16條辦理。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納稅證明:若外國廠商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代之。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5)切結書1、切結書2。
C.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所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日後發現有偽造、與正本不符或有資格不符之情形,則取消應徵及得標之資格,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D.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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