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02561@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掛號郵寄804高雄郵政9-1號信箱(2)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0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秘書處標單箱。
廠商資格摘要
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且營業項目須有(通信、航儀或資訊等)營業項目。廠商可以檢附公司或廠商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網址:https://gcis.nat.gov.tw/index.jsp。(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時請勿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續廠商資格摘要)
(3)廠商需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須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建置案〔系統須至少含雷達、船舶自動辨識(AIS)、VHF無線電通訊整合、顯控等四項子系統等〕,履約完工「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結案完工驗收的證明文件並須檢附契約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外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應附經公證或經我國駐在地駐外館處(或其他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2)納稅證明(本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廠商需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須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建置案〔系統須至少含雷達、船舶自動辨識(AIS)、VHF無線電通訊整合、顯控等四項子系統等(四項子系統為相同合約)〕,履約完工「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結案完工驗收的證明文件並須檢附契約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時廠商需檢附型錄供審。
1.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65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18-6號本公司秘書處採購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其它
1.契約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6-9272303轉2514,鄭宇捷先生。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3.本公司檢舉信箱:ethic@twport.com.tw;檢舉電話07-2136963
4.有關檢舉受理單位「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已更名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
*廠商提出疑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故本案延長等標期,原開標時間為110年上午11月12日上午11時併投標須知一併更正開標時間為110年11月18日下午2點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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