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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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本案能如期如質履約並保障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入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2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同時具有下列五項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1)機械安裝業(E604010)、(2)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114060)、(3)電焊工程業(E603100)、(4)油漆工程業(E901010)、(5)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小修業(CD010180)或商港區船舶小修業(CD01070)(此項擇一即可)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2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如施工項目受天候影響、機關待料情形、契約外工項影響工作要徑者及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導致工作無法接續,經機關認定後,得免計工期。
3.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履約地點補充說明
履約地點為花蓮港,如需至其它場所或外縣市須經機關同意。
其他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有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
郵購領標者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其他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3-8223821 花蓮營運所 陳煥文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及廠商納稅證明等。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4.本次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6.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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