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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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履行訂約與施工品質,以維護機關應有的權利。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履行訂約與施工品質,以維護機關應有的權利。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履約期限
本契約履約期間自第一個個案通知開工日起計1年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或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方可參與投標。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情形:曾完成總噸位400噸以上鋼殼船舶水線下船體外板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若證明文件之名稱未清楚表示承作船舶型號及完成工作之內容,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應附證明文件: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承作船舶型號及完成工作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一般手工電銲技術士。
(2)氧乙炔熔接裝置操作人員。
(3)1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
(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5)缺氧作業主管。
(6)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補充說明(勞務採購契約第7條)】
1.本契約履約期間自第一個個案通知開工日起計1年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契約期限屆滿,未完成工作仍由原廠商依原契約基準工期及單價繼續承作未完成部分。)
2.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開工,並派員至機關協議工作內容,逾期開工,工期照計。
3.個案工作工期計算係以「工作天」計算。如遇其他工種正在施工中,導致無法施工或因故機關要求暫時停工的情況下,則不計工期。
4.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附加說明】
1.電⼦領標、面購及郵購3種⽅式。
(1)郵購⽅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新臺幣100元),受款⼈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型信封1個寄⾼雄市⿎⼭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敘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負責)。
(2)面購方式: 請在規定期限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現購。
(3)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721151 王崑豐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與履約能力有關者文件、廠商納稅證明、電子領標憑據。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等招標文件。
4.本案招標⽅式為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公告,無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可開標。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攜帶「廠商及負責⼈章」,或被授權⼈員攜帶「授權書、⾝分證明文件」到場。
6.本案投標使⽤文字為中文(正體字)。
7.本案採資格與價格⼀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請分別密封後,再以⼤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投標須知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補充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一般手工電銲技術士;應附證明文件:一般手工電銲技術士(甲、乙、丙級或單一級) 技術士證影本。
2、氧乙炔熔接裝置操作人員;應附證明文件:氧乙炔熔接裝置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3、1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應附證明文件:1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技術士證影本。
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附證明文件: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技術士證影本。
5、缺氧作業主管;應附證明文件:缺氧作業主管合格證書影本。
6、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附證明文件:(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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