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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一)第1標項-「115年港勤船員業務委外開口契約」(甲案)如有繼續採購需求,依原契約條款、原單價、預估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新臺幣385,375,212元(含稅)及原契約履約期限屆滿起算四年進行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換文續約以一次為上限。
(二)第2標項-「115年港勤船員業務委外開口契約」(乙案)如有繼續採購需求,依原契約條款、原單價、預估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新臺幣337,542,496元(含稅)及原契約履約期限屆滿起算四年進行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換文續約以一次為上限。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1標項-甲案如有繼續採購需求,依原契約條款、原單價、預估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新臺幣385,375,212元(含稅)及原契約履約期限屆滿起算四年進行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換文續約以一次為上限。
第2標項-乙案如有繼續採購需求,依原契約條款、原單價、預估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新臺幣337,542,496元(含稅)及原契約履約期限屆滿起算四年進行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換文續約以一次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804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船舶具損害風險,為保障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履約期限
本契約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有G301011船舶運送業。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附加說明
1.電⼦領標及郵購2種⽅式。
(1)郵購⽅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新臺幣100元),受款⼈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型信封1個寄⾼雄市⿎⼭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負責)。
(2)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第1標項-「115年港勤船員業務委外開口契約」(甲案):廠商僱用船員之人數應符合「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規定配置4艘拖船(24小時輪班制)及1艘交通船(16小時輪班制)之人力。
第2標項-「115年港勤船員業務委外開口契約」(乙案):廠商僱用船員之人數應符合「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規定配置3艘拖船(24小時輪班制)、2艘拖船(12小時輪班制含留守)及1艘客船(16小時輪班制)之人力。
第1標項及第2標項應附證明文件:須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查詢文件、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船員僱傭契約(僅提供本案僱用之船員)。
※「第1標項及第2標項應附證明文件:須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查詢文件、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船員僱傭契約(僅提供本案僱用之船員)。」其「月末」所指「截止投標日前最近一期」。
其它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331199#1513 事業處船員科 林怡萱 ⼩姐。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電子領標憑據。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等招標文件。
4. 本案招標⽅式為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3次公開招標公告,無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可開標。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攜帶「廠商及負責⼈章」,或被授權⼈員攜帶「授權書、⾝分證明文件」到場。
6.本案投標使⽤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7.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8.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載明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其資格標封及價格標封應標示投標項次。
9.本案開標順序以甲案優先於乙案辦理。
10.修正工作說明書內容,無涉及重大變更,檢附修正對照表。
※更正公告,釋疑後日數不足,補足等標期不足之天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15年港勤船員業務委外開口契約」(甲案)
品項名稱_2
「115年港勤船員業務委外開口契約」(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