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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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雄市⿎⼭區蓬萊路30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完成履約及驗收後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完成履約及驗收後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履約期限
本契約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本案開工日起至1年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國內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行號或廠商且營業項目需為商港區船舶小修業(CD01070)、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小修業(CD01080)、電焊工程業(E603100)、冷作工程業(E6031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之一者。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其他: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附加說明
1.本契約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本案開工日起至1年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合約期限屆滿,未完成工作仍由原廠商依原合約單價繼續承作未完成部分;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3.其他:配合機關任務安排所造成之延誤工期不計入。
其他:履約地點補充附加說明
高雄港區、臺中港區或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1.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8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3.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4-26580300#15 臺中營運所 孫永勝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等。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須知第77條規定)
5.本案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公告。
6.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其他:採購監辦附加說明
依據交通部104年6月30日交稽字第1045008836號函規定辦理。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