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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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雄市⿎⼭區蓬萊路30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望能依契約規定期程完成履約及驗收後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望能依契約規定期程完成履約及驗收後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行政處秘書科(採購單位)。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之日起,應於30日曆天內履約完成。其中於船塢內施工日數以15日內完成為原則,施工期程由廠商自行安排。(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
為國內合法登記設立噴砂工程業(E603120)、油漆工程業(E901010)、防蝕防鏽工程業(E903010)、商港區船舶小修業(CD01070)、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小修業(CD01080)、電焊工程業(E603100)、冷作工程業(E6031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之一者。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其他:附加說明
【勞務採購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自機關通知開工之日起,應於30日曆天內履約完成。其中於船塢內施工日數以15日內完成為原則,施工期程由廠商自行安排。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計算。
【履約地點補充說明】
1.投標須知第73點規定,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所(臺中巿清水區北橫十二路8號)。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方式。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10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0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其它】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4-26580300#15 臺中營運所 孫永勝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招標規範、採購契約等招標文件。
4. 本案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5次公開招標公告。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比價、減價及退還押標金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6.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7.本案採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請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原定開標日順延至前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如本機關所在地高雄市照常上班,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則如期辦理開標。
※上開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