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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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於得標後能履行訂約及履約義務與保固能順利進行。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於得標後能履行訂約及履約義務與保固能順利進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入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45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業項目須列有G702010船舶勞務承攬業、E603100電焊工程業、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E903010防蝕、防銹工程業、E901010油漆工程業、CD01070商港區船舶小修業、CD01080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船舶小修業之一者。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需曾完成與本案相似標案並需提出契約書及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內容需鐵工、引擎修復及油漆相關工作內容之一者(可為不同合約)。
其他: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開工日起45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工作天計算。
3.因雨天及不可抗力因素情況下,無法進行施工,經現場機關人員確認者,不計入工期,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4.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08時00分至下午17時00分,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12時00分至下午13時00分;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08時00分至12時00分或下午13時00分至17時00分。
1.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5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100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不接受現場領標,改為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方式。另為減少群聚感染風險,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並配合政府防疫規定,自備口罩及其他防疫作為。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2-24206330 基隆營運所 陳保亨 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等招標文件。
4.本案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5.本次為第2次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限制。
6.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提醒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