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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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有繼續採購需求,依照原契約原價金原條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其期限1年,以一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本案廢棄物若隨意處理造成環境物汙染恐致本公司須負連帶責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入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計1年,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附具廢油混合物(D-1799)有效許可證,若投標廠商僅具有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者,需附具第三協力廠商處理(或清除)許可證,其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較開標日長45日以上。
其他說明
1.本案不提供現場領標。
2.施工說明如有疑問,請電洽07-5721151 何世偉 先生。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施工說明。
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防範及減少群聚感染風險,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並請配合政府防疫規定,自備口罩及其他防疫作為。
5.招標文件郵購方式:每份新台幣100元整,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99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財物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6.本案投標使用文字應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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