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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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會議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入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45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需曾完成與本案相似標案並需提出驗收合格相關文件,內容需有鐵工、馬力1000KW以上引擎修復及油漆相關工作內容(可為不同合約)。
(二)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業項目須列有G702010船舶勞務承攬業、E603100電焊工程業、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E903010防蝕、防銹工程業、E901010油漆工程業、CD01070商港區船舶小修業、CD01080船舶小修業行業之一者。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證明。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5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65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不接受現場領標,改為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方式。另為減少群聚感染風險,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1人出席,並請自備口罩。
其它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2-24206351 基隆營運所 劉子溢先生
2.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含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需曾完成與本案相似標案並需提出驗收合格相關文件,內容需有鐵工、馬力1000KW以上引擎修復及油漆相關工作內容(可為不同合約)。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臺港12601號歲修採購規範及查驗標準等招標文件。
4. 本案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5.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到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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