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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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1樓會議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入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9年6月18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從事與標案相關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或二者兼具之合格廠商,若投標廠商僅具有清除(或處理)資格者,需洽第三協力廠商具有處理(或清除)資格者辦理標的處理(或清除)。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附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須具有廢棄物清除業 (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時請勿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2)附具廢油混合物(D-1799) 及廢潤滑油(D-1703)有效許可證,若廠商僅具有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者,需附具第三協力廠商處理(或清除)許可證,其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較開標日長60日以上。
(3)廠商納稅之證明。應附具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文件費用新台幣50元),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65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秘書科(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購案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2.電子領標。
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不接受現場領標,改為電子領標及郵購2種方式。另為減少群聚感染風險,開標當日每一投標廠商僅限一人出席,並請自備口罩。
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本契約履約期間自109年6月18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或至廠商累計實作金額達預估契約價金給付上限為止,以先到者為準。(若累計餘額不足執行下一個案時,亦視為履約期限已屆滿)。其他:於履約期間個案之清除(不含處理期程)期限以工作天計算。每個案清除期限為2工作天。
其它
1.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 5721150 高雄營運所 施周政 先生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工作說明等招標文件。
3. 本案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倘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以議、比價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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