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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高雄郵政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並投入行政處秘書科標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合約自簽約次日起1年,詳採購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從事與標的相關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或二者兼具之廠商,若投標廠商僅具清除(或處理)資格之一者,投標廠商需洽第三協力廠商具處理(或清除)資格者辦理本標的處理(或清除)工作。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附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須具有廢棄物清除業 (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時請勿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2)廢油混合物(D-1799) 及廢潤滑油(D-1703)許可證,若投標廠商僅具有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一者,投標廠商需出具第三協力廠商處理(或清除)許可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面購方式: 請在規定期限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現購。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58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財物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其它
1.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電洽07-5622306 高雄營運所 施周政 先生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書及施工說明書等招標文件。
3. 本案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倘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以議、比價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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