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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完成工作內容說明書規定之所有工作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凡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大學(專)學校,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2.應徵廠商應提送資格文件項目如下,缺少任何一項均視為資格不符(可提送正本或影本):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擇一檢附):
A.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之登記或設立證明。
B.公立大專院校者,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C.私立大專院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及「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面購方式: 請在規定期限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現購。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52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財物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其它
1.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電洽07-5331199#1632 顏佳君 小姐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工作內容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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