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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依原契約及規範與得標廠商議價,並於民國108年至111年間後續擴充4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維護管理處開標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及應付文件
1.廠商須有廠商登記或設立。應附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須包括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10)。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須有納稅。應附具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二)投標規範書
須依據本機關公告之招標規範書投標,投標規範書應以中文書寫,若投標廠商願照本機關公告之招標規範書承造時,可檢附本機關公告之招標規範書(整本),並於首頁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作為投標規範書。若投標廠商自訂投標規範書,應將相異部份另列表附於投標規範書之首頁,任何相異部份未載明於列表者,本機關視為投標廠商願完全照本機關公告之招標規範書承製。
(三)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建造完成50總噸(以上)具有雙胴體(CATAMARAN或S.W.A.T.H.)船型及入級CR或IACS中任一家船級之鋁合金製船舶,契約單次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零4百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億6千萬元,應附實績相關證明文件: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或船舶建造證明及該船入級證明之文件。
(四)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同前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面購方式: 請在規定期限內,上班時間向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現購。
2.郵購方式:限附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並附書明回件地址、郵遞區號、內附回郵郵資,國內郵資52元(勿黏貼)大型信封1個寄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本公司行政處秘書科 (請書明欲購領之投標財物名稱及案號否則無法受理,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
其它
1.招標規範如有疑問,請電洽07-5331199#1521 李柏遠 先生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技術規範
3.本案依據交通部104年6月30日交稽字第1045008836號函規定自行辦理開標程序,免陳報部派員監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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