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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擴充額度新臺幣4,500萬元整至116年10月31日止,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履約期限
分批次辦理100日曆天、130日曆天及150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本國廠商:廠商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載有「工業用橡膠製品製造業C804020」或「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C804990」之廠商。
2.國外廠商: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4. 國外廠商投標時除招標清單應檢附文件(國外廠商須簽署)外...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或招標須知第64條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國外廠商提供之圖說,請提供中譯本。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1.本國廠商:廠商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載有「工業用橡膠製品製造業C804020」或「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C804990」之廠商。
2.國外廠商: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4. 國外廠商投標時除招標清單應檢附文件(國外廠商須簽署)外,應提供下列資格及其他應附文件,併附於投標文件內供本公司查驗,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不得補正,並為不合格標。
■國外廠商直接投標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填妥後應由有權簽署人簽名並以正本提供。
(3)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圖說請提供中譯本)
■國外廠商經由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參加投標者:
(1)投標廠商聲明書:以國外廠商名義出具,填妥後應由有權簽署人簽名 並以正本提供。國外廠商得由該國內營業代理廠商代為填寫並簽署或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國外廠商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國外廠商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營業代理授權書」。
(4)營業代理廠商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營業代理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6)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出具「代理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本須知第6條所屬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7)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圖說請提供中譯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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