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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擴充額度新台幣1.3億元整至115年10月31日止,另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無物價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載有「工業用橡膠製品製造業C804020」或「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C804990」之廠商。
二、補充說明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4.外國廠商投標資格及應提出文件: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廠商直接投標者: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外國廠商需經由國內營業代理廠商參加投標者:
(1)外國廠商需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營業「代理授權書」,代理廠商資格為: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或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B.並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其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代理授權書」代理內容包含:報價、投標、比減價格、條款及簽署契約、請領契約價款等銷售,請於投標時一併投遞。
(3)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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