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unaa522@twpor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本分公司行政處管理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付款;每份新台幣2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至花蓮港務局郵局第十號信箱或由專人送達本分公司行政處行政科(97059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與種苗業、園藝業及景觀工程業相關者。
(二)原住民個人須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須檢附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間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非原住民廠商免附)
(三)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購領圖說文件:廠商依左列方式購領招標文件圖說,每次最多購領3份為限。
1.現場領購: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至民國108年4月10日下午5時0分止(限上班時間)至本分公司行政處管理科(97059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不具名繳款購領,逾期概不受理。
2.郵購: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至民國108年4月10日下午5時0分止(以寄出郵戳為憑,請自行考量回郵投遞時間),以花蓮郵局為兌款局之郵政匯票(指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檢附回郵大信封,書名回件地址及收件人姓名,註明購領文件名稱,並貼足回郵郵票(郵資72元),一併逕寄本分公司行政處管理科,本分公司於收到後隨即寄發,收件人及地址務必繕寫清楚,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若郵局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分公司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至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http://web.pcc.gov.tw)下載之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4.本採購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200元整,使用電子領標者,文件費新台幣100元整,所購領招標文件圖說費,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若採購因故停標而不再續辦時,廠商得於公告停標之次日起7個辦公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圖說及購領收據,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第2次以上公告則不受前項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