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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項目:與本案範圍內或與高雄港區範圍內設計審查、監造等勞務工作。
期間:本案履約及工程採購施作期間。
金額:新台幣6,000,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1樓開標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應於截止投標時間前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工務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完成「高雄港第一辦公廳及港區附屬建築結構補強及整修統包工程」規劃設計審查及監造工作委託技術服務之各項工作完工驗收結算止且無契約應辦事項,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書等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
A.單獨投標(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B.共同投標(具以下資格者,可共同投標,廠商上限為2家,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共同投標組合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3)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
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書等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開標方式
: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其他:廠商提送應徵文件
:「應徵申請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資格文件」、「服務建議書」、「報價單」、「切結書1及切結書2」、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者需檢附)、合作同意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者需檢附)等,上述各項文件應徵之內容資料規格、份數及填寫方式,詳招標規範規定。
其他:電子領標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領(網址
https://web.pcc.gov.tw)。
其他:文件內容不明查詢單位
:
技術服務諮詢:本分公司工程處設計科王士彥,聯絡電話:07-5622473。
採購招標: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工務科吳祐昀,聯絡電話:07-5622133。
其他:注意
:應徵投標文件逾期寄達或送達本分公司者,恕不受理。為公平起見,截止收件後不接受任何補充資料。
(一)招標文件陳列於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工務科供廠商閱覽。
(二)開標(資格證件審查)當日因故停止上班,開標時間,截止投標時間,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第一次更正公告****
(一)新增參考附件-「高雄港第一辦公廳及港區附屬建築結構補強及整修統包工程」需求說明書。
(二)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下載相關更正及新增之招標文件電子檔。
(三)其他未更正事項仍照已公告之招標公告。
****第二次更正公告****
(一)修正「規劃、審查說明書」及「招標規範書」,詳「第二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二)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下載相關更正及新增之招標文件電子檔。
(三)其他未更正事項仍照已公告之招標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航業調查處高雄站-(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167號;高雄市郵政44-30號信箱、電話:07-8134888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